大庆师范学院美术与设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2025-04-10 13: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制度建设,健全完善教学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推进议事决策的制度化、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院党总支(党委)充分发挥保障监督作用,负责学院党建、教职工和在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文明建设、统战和群团等工作。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是学院管理决策的最高形式。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联席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联席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讨论的重要事项范围为:

(一)传达和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决定,结合本学院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二)研究制定本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总结和计划,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三)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班子建设、群团组织建设、统战工作、安全稳定、文明建设等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讨论通过学院的重要改革措施和管理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研究学院人才培养、专业设置、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及平台建设、招生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教学任务安排原则、教学质量监控等教学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七)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学院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脱产研修、进修、放学等重要事项。

(八)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学院所辖系、部、实践中心及其内设机构负责人选任,二级教代会等工作。

(九)根据有关要求,确定专业建设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机构的人选。

(十)研究学院学生教育管理、学生奖惩、学生活动等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学院大额资金使用、分配方案、设备申购计划等。

(十二)研究确定学院向校党委、行政请示的重要事项。

(十三)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应该列入的其他议题。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成员由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办公室主任等人员组成。根据会议议题,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邀请党总支支委成员、系部主任、工会干部、教职工代表列席。

第七条 联席会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第五条第(一)(二)(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归属教学、科研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由院长主持。第五条第(一)(二)(三)(八)(十)(十一)(十二)(十三)归属党建、教职工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群团统战工作、安全稳定工作、文明建设工作的由党总支书记主持。讨论议题涉及上级要求及学校文件已经明确会议主持人的,会议应按要求由相关人员主持。其他议题及归属不明确的议题由院长主持。为了便于会议组织,应当按照会议阶段主持人相对固定的原则编排议题次序。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成员参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如遇紧急情况,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在与会人员达不到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时也可以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条联席会在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评聘、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

第十一条会议通知、组织由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指定与会人员(一般是办公室主任)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议题。党政联席会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不得临时进行讨论。

第十三条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应对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形成共识。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材料一般应提前1-2天送达与会人员。议题内容分管负责人会前应做充分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凡涉及学院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会前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讨论。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坚持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并对议题事项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会议主持人对所议事项做出决定。对重要议题,联席会与会人员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如对讨论的内容存在明显意见分歧,且意见真伪需要时间认定,则不宜匆忙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如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应向分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联系本学院的校领导或学校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党政联席会会议议纪律:

(一)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时间一经确定,与会人员要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事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二)参会人员应有大局观念,要及时掌握学校的政策,发表意见要围绕主题,不得发表涉及非议上级和人身攻击的言论。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不得外传,违者要追究责任。

(四)会议结论不得违反上级规定,不得与学校的要求相抵触。

第十八条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向相关工作的分管校领导、联系校领导或学校主要领导报告,需要公布周知的应以适当形式向师生员工公开。

第六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对党政联席会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主管的校领导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条对党政联席会的决定决议,会议成员应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党政联席会成员在具体执行会议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做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联席会时,必须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成员通报,并由联席会予以确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本规则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一审董瑶 二审孙琦 三审张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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