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师范学院美术与设计学院校企合作联盟章程
2015-02-02 15: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为:大庆师范学院美术与设计学院校企合作联盟  

第二条 校企合作联盟的性质是美术与设计学院和大庆艺术界及知名企业单位联系的桥梁与纽带;致力于加强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习就业、订单式培养和产品开发、技术咨询等方面的全面合作;是探索有特色的校、企以及产学研相结合模式的合作平台。  

第三条 校企合作联盟的宗旨是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双赢、共同发展为原则,进行深层次、多模式校企合作的探索与实践;充分发挥美术与设计学院的办学优势和企业的技术、实践、设备资源优势,合力培养应用型技术人才。  

第四条 校企合作联盟的目的是充分发挥学校的人才培养和教育资源优势,为联盟单位培养合格人才;依托联盟单位的技术优势,提高学校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能力,促进学校事业发展;通过与联盟单位的合作,掌握联盟单位的人才需求信息,为学院人才培养提出意见和建议,使学院的培养目标更好地适应企业人才需求与建设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办公地点:校企合作联盟办公地点设在美术与设计学院。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校企合作联盟的活动方式:通过定期或非定期会议、参观考察、研讨协商等方式,加强联盟单位间的联系,增进联盟单位间的相互了解。  

第七条 校企合作联盟采取理事会制度,由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组成;美术与设计学院为理事长单位,参加校企合作联盟的企业为理事单位。校企合作联盟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  

第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和修改校企合作联盟的章程,制定校企合作联盟内部的管理制度;2.筹备、召开校企合作联盟年会;3.推选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4.决定校企合作联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校企合作联盟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美术与设计学院。具体负责日常联络、宣传、组织等工作。  

第十条 校企合作联盟实行年会制,年会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组织联盟单位与学院在应用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学生就业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质性合作。  

第十二条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口考察、信息通报会和经验交流会等活动,探索、研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措施及方法。  

第十三条 组织学校参与联盟单位在职技术人员培训、在职学历进修,利用学校实训设备面向联盟单位开展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优先向联盟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联盟单位优先接收学校的毕业生,使学校成为联盟单位的人力资源基地。  

第十五条 联盟单位可参与指导学校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设计、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教学模式等专业建设和教改实践活动,使学校的教学更切合企业实际需求。不断加强产、学、研结合。  

第十六条 创建学生实习基地。联盟单位可为美术与设计学院定点挂牌的实习基地,学校每年定期向联盟单位派送实习学生,并聘请联盟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四章 联盟单位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校企合作联盟单位以美术与设计学院邀请与企业自愿加入相结合的办式产生。联盟单位须填写《美术与设计学院校企合作联盟单位登记表》(见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各联盟单位需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联络员及时与校企合作联盟秘书处联系,介绍本单位的最新情况,商谈双方进行合作的项目。联盟单位变更联络员或联系方式时,应及时通知校企合作联盟秘书处。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校企合作联盟可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聘请顾问,受聘顾问受邀参加校企合作联盟的有关工作会议,听取学校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合作计划的执行情况汇报,并对校企合作联盟今后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理事长单位—美术与设计学院的权利和义务。  

1.学院根据企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为企业优先推荐相关专业的优秀毕业生;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应企业单位要求,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支持。  

2.应企业要求,选派优秀教师和业务骨干承担或参与企业单位艺术服务、项目开发、技术改造、技术援助和学术研讨,成果及产权归属,可另签具体的协议确定。  

3.应企业单位要求,为其提供场地挂牌设立“人力资源培训基地”、“校企合作实训室”、“校企合作实训车间”或“艺术品研发中心”等,为企业单位提供技术讲座、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资格证书测试、艺术品研发及生产等方面的服务,双方可另签具体的合作协议。  

4.企业单位有对学院的“人才培养计划”等培养方案提出改进意见的权利。学院以产学结合、工学交替、顶岗实习等现代人才培养模式,按照企业人才规格要求,设置开发课程、组织教学,保证企业单位人才培养质量。  

5.学院根据企业单位生产经营的需求,为企业单位提供企业规划、发展、管理、经营和科技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6.学院在组织教师和学生参与科研合作、专业实习、人员培训等活动的过程中,严格遵守企业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及其他合理要求,严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理事单位—企业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学院的教学需要,企业单位挂牌设立“大庆师范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就业基地或产学研合作基地”,为学院相关专业学生的见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社会实践和就业等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  

2.企业单位应优先满足学院学生在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就业等方面的需求。及时向学院提供人力资源需求方面的信息,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用学院的毕业生。  

3.应学院教学改革需要,企业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选派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担任专业带头人或兼职教师,参与学院人才培养过程;参与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教学改革、教材编写等工作,根据行业和企业的发展,对学院的专业设置、课程设置、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提供建议和咨询。成果归双方共同所有。  

4.应学院科学研究和设计创作的需要,企业单位选派工程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参与学院科研项目或设计服务开发、技术援助和学术研讨,成果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可另签具体的合作协议。  

5.学院定期派遣一定数量的专业骨干教师到企业单位及其下属相关企业挂职锻炼,培养“双师”队伍。挂职期间企业单位提供相关食宿条件和工作岗位,保证挂职效果。  

6.企业单位应遵守校企合作联盟章程,执行校企合作联盟的决议。维护校企合作联盟的合法权益。保持同美术与设计学院的密切联系,协助学校与各联盟单位的相互合作。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企合作联盟的主要经费来源:  

(一)学校的办学经费。  

(二)企业赞助。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校企合作联盟单位介绍及合作情况将随时上传至学校网站,美术与设计学院网址: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理事会通过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企合作联盟理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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