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教学管理和教学纪律,提高教学质量,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特制定如下规定:
1.所有教学活动必须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各教学单位及全体教职工都应当树立以教学为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
2.教师应服从学校教学工作的统筹安排,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授课,不折不扣地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3.教师应有端正的教学态度,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制订教学计划,坚决杜绝无教案授课的现象。
4.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课外教学、教学实践环节等活动,下同)是全院的重要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正常的教学活动和教学秩序。
5.课堂教学(包括课堂讲授、讲座、讨论、课堂外教学等,下同)是教学活动的中心环节。教学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课堂教学依据教学计划和课表的安排正常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务处同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占用或抽调课堂教学活动的教师、学生从事其他活动。教师、学生有权拒绝参加这类活动。
6.严禁破坏教学秩序的行为。未接到教务处或院、院主管人员的通知,任何人不得随意私自口头或文字通知教师、学生调、停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上课时间和上课地点,不得擅自调课、旷课,不得擅自请他人代课。
7.教师必须按时上课,在院教学秘书、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协助下对学生实施考勤。专业课的课堂教学,教师对学生面授的时间不能少于每天课时数的3/4,其他时间应留在院里,以便随时处理教学问题,主管院长和系主任每学期随时抽查并予以记录。
8.教师上课,应保持良好的教态,一律不准携带与教学无关的物具进入课堂,并管理学生严格遵守此项规定。
9.院教学秘书负责对教师出勤、教学情况实施考核并记录于院教务日志。院领导、教研室主任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查结果定期上报学院。院领导和教务处会同院、教研室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组织观摩、听课。
10.在课堂外或在课堂内、外结合进行教学的课程(如写生、速写、创作、设计、专业考查等)教师要切实负责和工作。要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分阶段跟踪指导。带学生进行专业实习的教师,不能擅离职守,要确保学生安全和学习计划的顺利完成,回校后要举行观摩,汇报教学成果。
11.对学生的考评应力求科学、客观、公正,避免主观随意性。
12.每学期课程结束后,由各院组织学生对教师进行无记名评议,评议结果作为院领导对教师考核的参考之一。
13.对教学态度认真负责、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要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教师教学条例的要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要根据学院制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4.每学年由各院对教师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报教务处和人事处。教师对本条例执行情况,将直接与资格评审、职务聘任和福利待遇挂钩。